覆手
作者:虾写 | 分类:都市 | 字数:235.7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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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十六章 组合拳(上)
面对曹云的步步紧逼,检察官并不着急,面向陪审团道:“根据我们的调查,野子本人是不具备任何医疗资格,也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培训。我们做一个假设,假设手指是野子自己切下来,一,不可能会进入浴室的下水道。二,野子会马上就医。但是周边诊所,医院没有野子的医疗记录。有资格做断指重植手术的医院,也没有野子就诊的记录。”
曹云站起来道:“说不准是她临时学习了包扎术,自己切下来,去外地或者外国再进行治疗呢?在断指之前,她先捆绑手指,让手指血液难以流动,这样砍下手指之后,她可以自己临时的处理伤口。”
检察官这次没有反对,问:“辩护律师认为野子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?”
曹云道:“为了诬陷被告人上泉,他们夫妻关系很差,这点邻里可以证实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,明子却同意丈夫给自己购买七千万的意外死亡保险,这其中难道没有猫腻吗?”
这里说明一下,连一些律师都搞不清楚的问题:他杀符合意外保险赔付吗。首先有几个前提,受益人杀死投保人,肯定不会将保险金赔付给受益人。第二个条件,投保人主动挑衅导致被杀或者做出危险行为导致死亡,不予赔付。意外的解释是:非本意,非疾病,突发,外来四个条件,所以他杀是属于意外保险赔付范畴的。假设是受益人杀害了投保人,保险公司一样要赔付,赔付金将转为投保人遗产由法定顺利继承,受益者要缴纳遗产税。诸如正常赔偿给受益人,受益人是不用交税的。
检察官反问:“辩方律师认为是野子假造了现场,并且切下断指后潜逃,目的是为了诬陷被告。”
曹云道:“不排除这样的可能。”
检察官道:“根据东唐法律,就算被告被定罪,最后判处绞刑,也需要数年的时间进行层层核验。这代表着野子数年内不能露面,也不能使用自己的任何证件。即使被告最终被处死,野子出现,也将面临着最少二级谋杀罪的指控,更不用说拿保险金了。我很佩服被告律师的脑洞,但是只要野子有一点点理智,应该知道离婚要比断指诬陷要强一万倍。”
这话说到死穴上了,曹云回答:“也许她就喜欢这么做呢?”
检察官一笑,不理会曹云,面向明子,问:“证人,如果以被告律师所说,野子自己砍下自己的手指,会造成怎样的血液喷溅效果?”
明子回答:“我之前已经证明,野子手指离开身体时候,最少处于大量失血的状态,这个状态的野子是无法自己切下手指。就算野子事先捆扎了手指,一口气砍下自己整根手指,也必然造成血液喷溅。”
检察官面向陪审团道:“我们没有在厨房发现喷溅的血液,甚至没有发现血液,也就是说,野子自己切手指的现场肯定不在厨房,那会是客厅还是浴室?请注意证人所说,是一刀砍下手指,砍的痕迹在哪呢?难道野子已经厉害到凌空砍下手指的境界吗?”
曹云道:“也许是野子的帮凶,在家外协助砍下的手指呢?”
这是典型的钻牛角尖。检察官笑了,面对陪审团:“我只能说辩方律师的脑洞无比的新奇。”钻牛角尖,就算是铁案也能钻的。比如有人目击A将匕首从B胸膛拔出来,B的律师可以说,A故意用生命陷害B,用言语引诱B摸上匕首,B因为初次见这种场面,下意识的听从伤者的话语,A拔出了匕首,B刚好接过匕首,恰巧被证人看见了这一幕。
陪审席上一片轻声交头接耳。
在听审席上的令狐兰侧身对令狐恬儿道:“曹云如果只有这一手,恐怕不行了。陪审团态度表示他们相信野子已经死了,不会接受曹云钻牛角尖式的狡辩。”
曹云听周边窃窃私语,深出口气,道:“我没有问题问证人,如果可以,我想请我的证人出庭作证。”
检察官点头,表示他也没有问题了。
曹云回到位置上,接过高山杏毛巾擦掉脸上汗水,道:“这个检察官很难搞。”
曹云在高岩市没有上庭的记录,在东唐虽然接触过的松本案也有陪审团,但是曹云的切入点非常狠,主导了案件的进展,对方检察官被奇招打的根本没法还手。这次显然不一样,对方检察官的功课做的非常足。
曹云看过去,检察官似乎很善意的对曹云笑了笑,看的出来他也不轻松,头发都湿了。不管怎么说,第一回合他是赢家。
……
曹云第一位证人是上泉的邻居。
曹云只有一个主要问题:“你最后见到野子是什么时候?”
邻居回答:“X1号(家暴当日,也被怀疑野子被分尸的当晚,第二天傍晚上泉报警野子失踪)晚上十一点多,野子一个人在后院草地吸烟。我知道她被上泉打了,关心的询问了几句,野子告诉我没事,上泉已经向她道歉。”
曹云问:“野子经常在后院吸烟吗?”
邻居回答:“是的,野子自己说过,上泉不吸烟,她照顾上泉的健康。他们后院有一个专门野子抽烟用的小亭子,还有座椅和烟灰缸。我和野子做了一年多的邻居,只见过她在后院抽烟。”
曹云再问:“X1号最后见上泉是什么时候?”
邻居回答:“上泉心情似乎不好,晚饭后就看他一个人在房子正门门口看书,一直到晚上十点多左右。”
曹云对法官道:“我的问题问完了。”
法官看检察官:“检控方有什么问题要询问证人?”
检察官回答:“没有。”他有些莫名其妙,这说明什么呢?这个问题出现在邻居的笔录上。
曹云道:“我希望法官同意传唤第二位证人。”
“传辩方第二位证人。”
……
曹云的第二位证人是街口卖早餐的大婶。
曹云问:“请问案发当天,也就是X2号早上,你是否见到过上泉?”
大婶回答:“见过,应该是六点五十八分,反正是将近七点,他向我买了简易快餐套。”
“你怎么记得那么清楚?”曹云问。
大婶回答:“他赶着去公司,牛奶没接稳掉地上。犹豫我先插入了吸管,牛奶流出来。我要给他换一盒,他说不用,用手清洁一下牛奶吸管就匆忙的开车离开。他刚走,教堂的钟就响了,当时是七点整。”
曹云道:“我问完了。”
法官:要不要?
检察官:要不起,过。
曹云想证明什么?检察官这次是真的看不懂了,X1号晚上十一点半到X2号早上七点,上泉没有证人。